(二)尽早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大陆地区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最初是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抓手的。经过20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达到较为成熟的地步。相比较而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处于滞后的状态。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等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意图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由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改为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方案在试点省、市遭到了强烈反弹。显而易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最后极有可能面临“流产”的危险。至于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则更加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以致《社会保险法》亦未将其纳入。问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迟迟不予启动,直接后果之一便是在养老保障方面形成了二元分立的状况,造成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这一不公平的现象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尤其被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所指责,甚至成为社会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一大诱因。因此,统筹兼顾,审慎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尽早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已成当务之急。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将会更趋复杂,改革的难度或许会越来越大。
(三)尽早考虑建立国民年金制度
在大陆地区,养老保险的“碎片化”现象同样存在。例如,大陆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项目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还在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在缴费率、支付待遇等方面也有差异。这种思路显然是台湾地区以不同“身份”来建立不同养老保险项目的翻版,缺乏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使养老保险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同时也会带来公平性上的缺失。台湾地区在劳工、公教人员、军人保险之外,将其他未纳入上述各类保险项目的民众,整体纳入了国民年金制度中。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作为权宜之计,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外,建立综合性的国民年金制度,将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以及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一并纳入其中,这样就能与未来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三足鼎立的架构,不致使养老保险体系过于“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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