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的保险给付包括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遗属年金给付四个方面。其中,老年年金给付在被保险人年满65岁时开始申领,至死亡为止。此外,《国民年金法》第31条规定,该法施行时年满65岁的国民,在台湾设有户籍,且于最近3年内每年在台湾居住超过183日,而无法定例外之情形,也视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新台币3000元,直至死亡为止。
毫无疑问,“国民年金”制度的实施,使台湾地区以劳、公、教、军保险和“国民年金”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得以形成,使台湾地区的社会安全网得以全面建构,并让台湾基本迈入了全民保险的时代。
二、对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评价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容丰富,在具体规定上亦较复杂,但它对于台湾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平稳发展功不可没。随着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的人数和比例呈现出显著增长的发展态势,家庭扶助老人之传统功能渐趋式微。在这样的情势下,建立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殊为必要。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各个养老保险项目时,台湾地区非常强调立法的作用,从早期的《劳工保险条例》、《公务人员保险法》、《军人保险条例》到近年的《国民年金法》,法律渗透到了养老保险项目的方方面面。通过法律来引领和规范养老保险项目,无疑能为养老保险项目的顺利建立与有效推行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非常强调精算,在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给付标准方面都有比较精细的数据或比例规定,值得称道。当然,台湾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有缺陷和不足的存在:
(一)养老保险存在“碎片化”现象
如前所述,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在种类上比较复杂,有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国民年金”等,基本是按职业的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从表面上看,这种养老保险方式虽然满足了“各个层次”民众的不同养老需求,但却偏离了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要求,陷入了零碎、杂乱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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