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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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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台湾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国民年金”制度等诸多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二)公教人员保险

  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公务人员福利,1958年1月,台湾地区制定了《公务人员保险法》。值得注意的是,当初作为该法调整对象的“公务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公务员,而且还包括公立学校的教职人员,直到1999年5月,《公务人员保险法》第3次修正时,才将原先单独设置的私立学校教职人员社会保险一并纳入,进而形成了统一的公教人员保险,《公务人员保险法》亦更名为《公教人员保险法》。

  公教人员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保险俸给的4.5%-9%,按月缴付。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为公务人员补助65%,但私立学校教职员由政府和学校各负担32.5%。有关养老给付部分,《公教人员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依法退休、资遣者或缴付保险费满15年并年满55岁而离职退保者,予以一次养老给付,依其保险年资每满一年给付1.2个月,最高以36个月为限。”

  (三)军人保险

  台湾地区军人保险的对象包括现役的军官、士官、士兵。军人保险的保险基数金额,依被保险人月支薪俸为准,按月缴付,由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但义务役士官、士兵之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负担。军人保险给付项目中的退伍给付主要用于退伍军人的养老所需,其给付标准为:(1)保险满5年者,给付5个基数(2)保险超过5年者,自第6年起至第10年,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3)保险超过10年者,自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超过1年,增给2个基数(4)保险超过15年者,自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给3个基数(5)保险满20年者,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给付:(1)参加保险而无故停缴保险费者(2)非因作战或因公而自杀致死或成残废者(3)犯罪被执行死刑者(4)犯叛乱罪,经判决确定者。

  (四)“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7年7月通过《国民年金法》,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国民年金法》的规定,凡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台湾地区具有户籍,未参加劳工、公教人员、军人等社会保险者均应加入国民年金。目前,国民年金以1123元为月投保金额,政府提供补助40%,民众自身负担60%。为保障弱势民众的利益,《国民年金法》还规定对中低收入户与身心障碍者,政府将分别情形提高保费的补助比例,而对低收入户和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碍者,则由政府对保费予以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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