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华:监督委员会可以拿出一些细则,比如怎么披露,怎么监督。
张友泉:监督这一块,以前在制度的宏观构架都是健全的,实际上如果这些制度能够到位,我们也避免了很多问题。
刘丽华:翟女士提到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张友泉:组织机构是有的。
翟玉娟:基本上是个形式。我现在查社保局的网站,不知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养老保险是参保人的保命钱,不仅要有内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外部的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一个进步之处就是,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没有政府人员的组成,而且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章程,不必经过市政府的批准,这是亮点应该给予肯定。但是这些监督委员应该有多少?应该怎样产生、如何履行职责?这些都没有进行规定。在社保局的网站上输入“监督委员会”,也找不到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另外这个监督委员会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就是对社会保险所有险种的基金都进行监督,而且本身又是兼职的,难以进行实质监督的。建议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监督委员的名单,要有社会中立人士、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公开曝光的权力,让社会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摆设。
现场关注
刘丽华:采访中,很多受访者说企业单位中层以下普遍员工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的,这块能否有所监督?
翟玉娟: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是按照工资总额,然后再算一个基数来缴,这次有一点弥补,但有些规定可能还是不太清晰。包括补交的问题,《条例》实施前可以进行补交,但《条例》实施之后补交怎么弄?第39条法律责任规定不完整。
比如说,第39条应该加上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这部分应该怎么弄?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资料的,我们现在是按照120%处罚,比如说我有100个人,我只缴10个人,按照120%来处罚,这种处罚太轻了,这个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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