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存放在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
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时,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第四条其它:
(一)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五条参保规定: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转为本县城镇居民的,可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但两种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加,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办理程序: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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