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单位的转户居民,其一档、二档的参保缴费标准分别为:按上年度本县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5%、8.5%缴纳医疗保险费。
(2)有单位的转户居民,其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按照开县府办发〔2007〕256号文件规定,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另缴纳85元/人·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4.待遇享受
(1)无单位的转户居民待遇享受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按照《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98号)、《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0〕6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有单位的转户居民待遇享受按照《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98号)、《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0〕255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七条参保规定:范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第八条办理程序: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
由所在单位到县就业局、县医保局为职工申报。
2.缴费标准
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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