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我国基本养老负担过重的局面,我国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企业年金被普遍视为补充养老保险。但是如何将企业年金与现有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适当联系,业界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中,笔者提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分解、将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的做法。
养老保障的“三支柱体系”
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使之逐步向“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过渡。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全国统筹,由财政部门兜底,面向全体企事业和行政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按市场规则进行,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监管;根据企业的意愿和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负担。目前,很多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大概就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认为企业年金是由原来的补充养老金概念的代名。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应该看做是补充养老保险中的一个部分,而非等同。团体养老保险应该也被放在补充养老保险之中,否则似乎忽视了现实,并且有悖于国家希望广泛利用最大的资源发展壮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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