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由于我国企业还没有适应缴纳职工养老保障金,维持一定时期的强制性缴纳有助于建立该观念。因此,分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方式来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可以在收益好的行业试行,再推广到其他企业。如果在法规、监管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全面实行,会加大养老金面临的风险。
此外,这个设想的实现有赖于: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完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财税政策,并加强政府监管,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基金破产的风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将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人们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才可能由“小补充”过渡到“大补充”。三、解决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才能为企业和职工行使解约权,变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为第二层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创造条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