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生育子女须知
一、再生育子女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怀孕的。
(四)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 [导读]:上海市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出示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职工生育享受待遇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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