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2、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申请递交单位
1、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的,向女方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3、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4、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导读]:上海市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出示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职工生育享受待遇进行审核。
(三)办理期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街道、镇计生办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2、区人口计生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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