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1、材料递交单位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街道、镇计生办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街道、镇计生办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
3、区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非遗传性残疾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2)伤残军人,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3)出海捕捞渔民,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捕捞有关证明。
4)收养孩子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5)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导读]:上海市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其单位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出示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职工生育享受待遇进行审核。
四,其他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联系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人口计生委政规科
联系电话:62645505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C区1319室
邮编:200333
监督电话:5256458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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