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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保开征民意 产假拟增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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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女同胞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细化流产假期;没保险,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女同胞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细化流产假期;没保险,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截至21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18时30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劳动法专家解读法规亮点

  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体经济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范围扩大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过,他对《征求意见稿》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等单位)列入适用范围感到不解。“《劳动合同法》已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适用范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也应将其列入适用范围。”他同时希望《征求意见稿》能界定清楚该条款中“女职工”的含义,也就是特殊劳动关系女职工、事实劳动关系女职工和劳务派遣关系女职工等是否在“女职工”之列,应该得到明确,有了明确规定,不至于在法律施行后再出现诸多争议。

  禁忌岗位须书面告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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