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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保开征民意 产假拟增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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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女同胞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细化流产假期;没保险,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2流产假期细化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流产生育费,没保险单位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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