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的收入虽然仅为4000多元,但该公司的职工月平均收入较高为7000元,又加上章女士是晚婚晚育,并且是剖腹产,根据上海相关现行政策的规定,(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此,章女士的生育津贴为:7000元×4.5+3000元=34500元。
产前一年频繁跳槽者: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算法有讲究
案例:女职工盛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专家解读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则盛某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外来人员:
公司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是领津“分水岭”
案例:女职工江某是来沪务工人员,非上海户籍,且没有人才引进居住证,她一直担心自己没有居住证或者没有上海户籍,将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不到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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