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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两种方式为生育或流产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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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对于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专家解读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表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4岁以后生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产假后,可以再歇1个月,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要小一些,但对于非晚育妇女来说,增加8天法定假期还是“挺管事”。

  刘明辉表示,原来的规定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更容易用人单位操作和执行。

  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流产费用两种方式支付

  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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