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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两种方式为生育或流产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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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专家解读

  刘明辉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内容是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相对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与生育保险相衔接,此次规定明确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承认了生育具有社会价值。

  劳动禁忌

  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劳动禁忌范围保留增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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