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生产经营正常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和利润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活动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暂时难以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稳定就业岗位等措施,明确员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稳定员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2009年末在册员工数不低于2008年末在册员工总数的85%;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09年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2010年仍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生产经营状况仍未明显好转;
2、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无欠费;
3、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四、困难企业认定的组织机构,部门与责任分工
困难企业的认定本着执行政策,严格把关,突出重点,简化程序,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原则,在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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