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表》;
2、企业2008年和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说明。
3、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2008年和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本企业2010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主营产品和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二)生产经营状况认定
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认定,明确认定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员情况和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认定
已通过生产经营状况认定的企业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经营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
1、经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本单位2009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企业裁员情况;
3,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向社会发布的不裁减人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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