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孕: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种企业(政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施系统兼顾的单元暂不计算在内)的各种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和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转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新参加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应实时到当地社会形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数作基数,为职工交纳基本养老保费(月工资总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数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均等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均等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均等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均等工资60%的。
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均等工资的60%缴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元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面所开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大农场农工和其它难于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均等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和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事情前本人上一年月均等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元派出的长期脱产进修人员,保留工资瓜葛的,按本人脱产进修前的上一年月均等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元派到境外、外洋事情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均等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规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无上不患上超过上一年全省均等工资的300%,最低不患上低于上一年全省均等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地点企业职工均等缴费工资增加率进行调整。
五、职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费,由社会形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者由企业直接到社会形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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