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鉴定权限经省、市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损失劳动能力后退出事情、出产岗位但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受定期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计发办法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事情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计发额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数储存额(含利息)。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事情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将个人帐户全数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成立个人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均等缴费工资。
对1995年底以前参加事情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经省、市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损失劳动能力后退出事情、出产岗位时,缴费满10年不满意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至15年。
二十七、因工整残或者患职业病,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为1-4级的职工,应退出出产、事情岗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未实动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发给)。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其伤残抚恤金规范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规范的,该当按养老金规范由工伤保险基金补给差额部分。
二十八、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均等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二十九、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别离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的合计数÷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2〕×20%;
2.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2〕×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均等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以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经获患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军以上单元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患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核对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均等工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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