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为补贴和调节金。除过去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外,对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每月另加调节金22元,并仍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成立个人帐户前的事情年限全数事情年限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月规范是: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8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糊口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糊口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0.冀劳险〔1992〕144号增发的糊口补贴10元;
11.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2.调节金22元
(以上补贴和调节金共计106。5-111元)。
增发调节金22元,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为使成为事实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程度基本平等而采取的过渡办法。
二十五、1995年以前参加事情,男不满意50周岁、女不满意45周岁,市、县属企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部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完全损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仍可办理退职,退职糊口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规范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均等缴费工资的0.7%;
3.基础养老金规范和糊口、物价补贴及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规范的半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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