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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破机关企业养老金双轨铁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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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8月份,深圳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在聘任制公务员中实行三重保障的养老机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以实现与社保制度相协调的并轨改革。

  在三重保障中的基本养老和地方补充养老,聘任制公务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保——即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0%和8%,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同时单位再缴纳1%,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这意味着聘任制公务员这19%的养老保险费中,财政资金分担了11%。

  “这就跟企业一样了。”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吴海燕说,意味着养老保险可以在聘任制公务员和企业之间转移。

  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总额,不同类型的公务员有不同的界定。如综合管理类的月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改革性津贴;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月工资总额为其薪级工资。

  而职业年金的计算方式,是按聘任制公务员的月工资总额,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超过3倍的,比例为9%。

  实际上,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之间,也可以互相转换。比如,聘任制公务员参加过企业年金的,可将其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而解聘后,也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余额转移至新的企业年金账户中。

  “深圳的这一改革,虽然并没有破解‘双轨制’的问题,但至少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完全隔绝的格局。”吴海燕对本报评价。

  实际上,按过去的政策,公务员若中途离职,财政补差部分将无法带走,二次择业成本颇高;企事业人员进入公务员系统,也面临着此前缴纳社保的去向问题。而聘任制公务员的养老、失业等保障制度则跟企业等完全衔接后,则缓解了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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