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
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
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
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
整。
第十七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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