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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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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

  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

  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

  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

  整。

  第十七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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