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
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
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按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
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
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