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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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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

  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

  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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