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
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
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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