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的农业、农民与农民养老保障
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农地基本为私人所有,农业状况较为分化。多数国家的农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业,农民收入较低。但在发达国家,农业占GDP的产业份额和就业份额很低,农地高度集中,由于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农民收入基本达到国家平均水平,甚至更高。
国外的农民也与我国有所不同。由于土地的私人所有和允许进行市场交易,农地相对集中,一方面便于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同时也形成了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两个完全不同的阶层。而我国,在土地集体所有背景下,形成人均土地占有相对平均、家家户户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各自从事农业生产的格局,因此,我国农民的情况与国外的农场主和农业工人均不相同。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农业工人和农场主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农业工人从事雇佣劳动,属雇员;而农场主虽然在国外称为农民,但却属雇主或自雇人员。我国目前不存在私营农场主雇佣的农业工人,农民也不同于国外有土地所有权的农场主,在就业性质上农民属自雇人员,只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土地市场交易和产权转让,也就无法靠转让土地资产获取现金收益进行养老。
就养老保障而论,国外农业工人和农场主(农民)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农业工人和其他行业的雇员一样,通过进入一般性的雇员养老保险计划进行保障,如属缴费性计划则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分别缴费,单独设立农业工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并不鲜见(如英国在贝弗里奇计划付诸实施之前,曾有专门针对农业工人的自愿性失业保险计划,但未见有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而农场主(农民)由于拥有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老年贫困风险小于农业工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农场主(农民)进入社会性养老保障计划的时间多晚于农业工人和一般雇员,而且除设立普遍性养老计划的国家外,不少国家还为农民单独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计划。相比之下,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更接近于国外的农场主(农民)养老保障,而不同于农业工人的相关保障。鉴此,本文主要讨论国外农场主(农民)的养老保障,文中所称的农民是农场主,而不是农业工人。
二、国外农民养老保障
(一)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背景
从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要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力较弱、农民缴费能力差等多方面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普遍较为滞后,保障水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尽管如此,各国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背景却有诸多相近之处。
从社会背景看,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普遍面临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农民面临老年贫困等多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化解农民的老年生活风险。如德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立法机关认为,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经营时可以从继承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现金和实物补偿,因此,没有为他们设立法定社会保障的必要。但由于城市化的影响,德国上世纪50年代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超过城市,老年农场主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也在提高,靠移交农场获得的现金补偿已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尤其是中小农场主在老年时往往陷入生活困境,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从经济背景看,一些国家为了实施农业政策、促进农业集约经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农民转让农场、退出农业。此外,从自由平等等社会核心价值理念以及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普遍性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普遍建立雇员养老保障制度后,也有必要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围。
(二)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一些国家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如何取决于本国的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道路选择以及发展演进过程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讲,有的采取非缴费性的农民养老福利制度,有的不加区别地将农民纳入国民养老保障体系,也有的则专门建立了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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