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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农业、农民与农民养老保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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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要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力较弱、农民缴费能力差等多方面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普遍较为滞后,保障水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

  1.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非缴费性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是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北欧以及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前者奉行贝弗里奇的福利国家理念,建立全民普享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农民也同样享受公共养老金待遇。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待遇全民普享,一般实行等额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无关,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税收,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加拿大、瑞典、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类是南美的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玻利维亚,非洲的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毛里求斯,亚洲的印度等国家,由于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普遍比较贫困,缴费能力弱,也实行非缴费性的养老保障制度。

  印度有20%-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作为扶贫政策,政府向低收入和没有供养人的65岁以上老人提供5美元补贴。由于无法进行资产核查,只能将5美元按月发给65岁以上老人(不分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数额很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

  2.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模式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流模式。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要求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

  日本于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原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而进入了“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一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的保险费,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上的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退休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月养老金。据1999年统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和自雇人员共计2000万人。

  德国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为农民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主要在农业企业从事劳动的、农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或者他们的配偶。基金来源于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政府承担托底的补差责任。由于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因此待遇也完全相同。之所以实行等额缴费而没有把保险费与企业的经营结果挂钩,主要是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度量性。

  法国现行农场主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与德国等额缴费、等额养老金不同的是,法国农民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为“人均保险费”,一为“比例保险费”。前者按人头缴纳,后者则根据参保农场主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农场主本人需要缴纳这两部分保险费,但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则只需缴纳前者。相应的,养老金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农场主、其配偶和共同劳动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另一部分为只有农场主才享有的“比例养老金”。参保农场主及其家属必须连续缴费,缴费年限低于37.5年的养老金要相应减发,每少缴费4个月,养老金扣减2.5%。

  3.纳入完全积累的国民养老保障计划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国家实行这种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亚洲的新加坡和南美的智利为代表。该模式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新加坡是较早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全民养老保障计划的国家,另外一个典型是智利。但这两个国家在推行完全积累制度的全国养老保障计划时,强制要求雇员必须参加,但允许农民自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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