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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农业、农民与农民养老保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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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要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力较弱、农民缴费能力差等多方面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普遍较为滞后,保障水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

  新加坡1955年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时规定自雇(包括纯农民)自愿参加该计划;智利在1981年将原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改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时,也规定独立劳动者(包括纯农民)自愿参加。智利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之所以第一次将农民等自雇者包括在内,与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分不开的。1973年皮诺切特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阿连德左翼政府。军政府在经济上推崇芝加哥学派新自由主义理论,推行私有化政策,一批从芝加哥大学留学归来的学子得以进入政界。在他们的领导和策划下,智利从1979年开始推行“七个现代化”的自由化改革,对积弊已深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推行“新制”。1980年军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法》将社会保障新制一锤定音。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政治背景,也许包括农民在内的这一新制度也难以这么快的速度在全国建立。

  (三)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20世纪70年代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工业化国家为了减轻社会保障对政府的财政压力,纷纷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如日本(1971年)、丹麦(1977)、美国(1990)、加拿大(1991)针对农业经营者先后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专门的农民年金计划。与企业年金计划不同的是,农民年金计划基本都由政府组织经办,并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政府在此相当于承担了企业年金中的雇主角色。如日本国会于1970年5月13日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建立了农民补充养老金计划。计划于197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几经修改,目前基本政策规定为: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国民年金参保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的,均可自愿参加。

  除发展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外,工业化国家政府一般还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计划,如有的国家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扶持个人储蓄性计划。美国于1981年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及农民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在储蓄时不需纳税,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也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三、国外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

  (一)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普遍晚于城镇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中等收入国家,首次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或保障)的时间一般来讲都明显晚于城镇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在养老保险(障)计划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政府雇员、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雇员的养老问题之后,才开始考虑城镇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例外的只有丹麦、瑞典等少数国家。丹麦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斯堪的纳维亚地主阶层首先推动,而不是通常迫于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的压力而建立的。在丹麦,农民当时几乎占到所有劳动力的一半,由于分劳动者类型的计划是基于个人缴费且只让城市工人阶级享有特权,应强大的农民力量要求国家建立了普遍性的计划。瑞典的情况也相类似。

  表2为部分国家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从表中所列部分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相差27—80年,大多数国家相差时间为40—70年,平均相差54.7年,即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近55年之后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相隔时间最短的希腊为27年,相差时间最长的为爱尔兰,在建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80年之后,才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相差多于50年的有9个;低于50年的5个国家,除希腊和英国外,也接近50年。

  从表2还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间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几乎没有多少相关性。相差时间短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定高,而相差时间长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见得就低。可见,社会养老保障包括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府和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理念、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的历史沿革、工会和农会组织的力量等;农民和其他居民的经济状况、养老保障需求、家庭传统和结构、农地制度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日本在为城镇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时,考虑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没有城镇职工迫切等因素,未将农民覆盖进去。此外,发达国家虽然很晚才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但由于土地私有化,农民有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利,人均经营的土地规模又比较大,因此,土地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二)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

  农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特别是在制度创立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参与和主导,制度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农民收入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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