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保险长期缴费意愿维持的关键还在于缴费是否划算。如果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则有其内在的缴费动力,否则则难以长期维持。需要在农民个人缴费机制上科学设计激励和利益制衡,从制度简便的角度出发,我县目前"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12个档次。但从长远发展看,应以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这样将更有利于体现能力负担原则,也有利于建立参保者缴费与收入的联动增长机制。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三大因素:其一,养老金待遇与个人收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缴费标准应该随着收入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确定为固定数额的档次,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显然缺乏弹性;其二,我国除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收入差距极大外,农民每年实际纯收入水平起伏较大等弱点;其三,缴费标准要相对稳定,并易于农民进行选择。因此,沛县"新农保"可采取由县政府按照前3年平均计算的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新农保"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要使这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必须强化集体补贴机制,通过科学的设计规范村集体的缴费补贴行为,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来解决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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