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和代缴养老保险费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要保证"新农保"的正常运转,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妥善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给予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些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新农保"制度上的事权框架。要保障"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展开,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关键。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建立金融保障机制,创新基金的金融功能。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新农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然而,新农保在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及风险管理方面并没有创新,依旧沿袭了社保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农保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如何对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营以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对于集中起来的农保资金,只能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券,这样产生的收益虽然稳定性很强,但抗衡风险的能力并不强,尤其在消费指数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农保基金不具备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加大了农保基金收不抵支的风险。此外,在管理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隐性风险也不容忽视。如:一是行政管理的风险,当资金的管理主体和投资主体一致时,经营者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投资的冲动,以期获取高额的投资利润回报。二是腐败的风险,如果不严格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的话,就有可能出现贪污、挪用资金的恶性事件。
笔者认为,"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可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考虑到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和基金公司运营。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农保"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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