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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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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势在必行。本文则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思考。
  (一)实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双低型”制度

  首先要设立适中的缴费基数,不能完全以正规职业缴费基数为标准,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所以我们可以设立不同等级的缴费基数,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其次要设立较低的缴费比例,这样才会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压力,从而提高参保率。在“双低”的制度下,我们还可以适当的延长缴费的年度,从而减少每年的缴费金额。对于多缴的年数,实行差额比例递进的方法。

  (二)灵活分配统筹资金与个人账户资金筹资金

  对于缴费不积极的问题,可以实行起初大部分缴费归于统筹账户,少部分归于个人账户,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逐渐减少统筹账户比例,增加个人账户的份额,这样做可以有效的激励劳动者延长缴费期限。

  (三)补贴申请和发放申请的灵活性

  目前许多地方性政策都规定对享受低保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参保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如4050,失业金等。但是由于其办理的手续很复杂,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在外省工作的人员往往还没等申请批下来,又得返回工作地点,使得他们最终还是望而却步。而且我们还需根据其现在的工作单位的危险性质和伤害身体健康程度来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

  (四)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方面,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关于统筹基金方面,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制定明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维护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实现全国统筹。

  (五)建立全国统一保险信息库和养老保险卡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信息库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灵活就业人员顺利的办理转移和接续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卡可以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缴费,省去了转账的手续费,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信息和个人账户金额。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有关机构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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