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工资过低,有的只够养家,并没有多余的钱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所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势在必行。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律的监督,使得灵活就业人员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我们可以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关的培训指导,使其在竞争压力日益增长的社会能够更好的生存。
(七)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中形成的历史欠账明确责任
政府应当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全部成本,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弥补改革前有关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在此基础上,合理地测算缴费率,将养老保险缴费稳定在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提高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前提条件。
(八)明确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加大养老保险推行的强制力,对恶意逃避参保的单位应加大惩罚力度。此外,应尽快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更加顺畅。
(九)给大龄人员一次“补缴”的机会
对男年满46岁及以上,女年满36岁及以上的参保者,应给他们一次“补缴”的机会,并统一规定一个期限及标准,让他们补缴,过期不补者,再取消其补缴资格不迟。大龄人员被挡在参保大门之外,最终还是社会的负担。因此,有些地方实际上已经采取了“变通办法”,让他们参保。比如,辽宁省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作了进一步补充,以切实解决年龄偏大且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此次补费,凡是在1999年1月1日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对应时期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补费后,退休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1999年1月开始到2009年12月,补缴保费总额如果在11月缴费为2.248万元,其中本金为2.1181万元,利息为1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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