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曾参加过海口市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2.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所需材料
1.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2.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农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3.1992年1月1日以后有工资发放的,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册的工资会计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1992年1月1日以后无工资发放的,属于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因企业停产、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造成无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书、无工资发放证明书。
5.超龄人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