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本省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只能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不得补缴。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续缴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2.本省农业户籍超龄人员,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补缴基数按其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按照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4.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农保局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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