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兵团将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各师(局)要积极督促落实。经营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应全部由企业自筹到位。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各级财务必须兜底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财务已投入的资金可在兵团下拨的中央财政补助特困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中置换,并对等地投入到师(局)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上去。各师(局)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扩大覆盖面,强化征缴,失业保险收缴率不低于90%,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程序。要按照“建中心、进中心、保生活”的程序和已规定的工作运行措施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一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未建立工作制度的要建立,未按工作程序操作的一律要予以纠正;要规范下岗程序,职工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由领导一个说了算,要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透明度。企业在拟定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按隶属关系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对已经下岗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下岗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同时,要规范管理协议,并对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进行补签。三是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坚持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把握好下岗分流的节奏。职工的下岗要结合兵团实际和特点,根据各级财务承受能力,对下岗职工总量进行控制。四是各师(局)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检查督导,规范下岗职工审批、进中心签协议和发生活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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