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对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正常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师(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纺织行业压锭减员提前退休、破产企业部分职工提前退休等),兵团直属单位的职工退休均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师(局)、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对违反政策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要适当减发。
十三、要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兵团对师(局)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再就业和离退休生活费发放以及资金的筹措,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各师(局)也要对所辖企业在执行政策,“两个确保”工作方面进行经常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各单位要按照兵团的要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以便兵团全面掌握了解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各单位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兵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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