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个人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存在重要缺陷。一是人口老龄化,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社会未富先老,基本养老积累严重不足。二是妇女基本退休年龄偏低,男女不平等,不仅社会不公平,而且限制了社会的劳动供给及女职工和女干部养老待遇的提高。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目前尚未退休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在新社会出生,女同志与男同志一样接受教育、参加工作和享受公共服务,在工作能力和条件上并不比男同志差,而且在平均预期寿命上更长,在退休制度上应当与男同志一致。不仅如此,在刘易斯转折点过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女同志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同志的实际退休年龄延长后,有利于提高女同志的个人收入及养老金标准,也是很多女同志的迫切要求。三是制度规定“一刀切”,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管理规定上实行强制退休制度,退休年龄与养老金发放直接关联,退休后工作也不再缴纳保险费,制度设计不完善,缺乏弹性、长期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包容性,在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上没有分开,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上没有分开,在市场管理、政府管理和个人管理上没有分开,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刘易斯转折点过后劳动力市场变化新形势,不适应在现代社会发挥市场经济决定性作用的需要,不适应我国进入上中等收入阶段以后人们普遍拥有私有财产、在老年阶段要求具有更大自由选择就业和休息权利的情况。
推进改革的基本思路
——从长计议,顶层设计,推进战略性改革
主要是适应市场化改革深化、人口结构变化、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需要,实行政治的归政治、经济的归经济和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和个人的归个人,建立具有长期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包容性的个人退休年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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