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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企业养老金计发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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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绝大多数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都将有所提升。

  记者今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底)。自今年1月1日起退休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全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并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07年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8年及以后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我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年金试点。企业年金的试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管。

  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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