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今年起企业养老金计发执行新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绝大多数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都将有所提升。
  由于计发办法属于养老保险的政策问题,不是哪个人能够随意改动的。“对这一情况我们已经形成了专题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待省里出台了相应有关办法,我们及时予以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好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权益,使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链接

  “过渡期”是什么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解照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过渡期”的概念。据介绍,我省在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制定了一种养老金计发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在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制定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鲁政发(2006)92号文件)。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我省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到2010年底结束。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差额部分作为新办法的补差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和90%。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200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分别执行原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