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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是什么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解照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过渡期”的概念。据介绍,我省在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制定了一种养老金计发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在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制定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鲁政发(2006)92号文件)。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我省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到2010年底结束。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差额部分作为新办法的补差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和90%。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200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分别执行原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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