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养老保险十三五可能出现当期收不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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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口结构变化和经济增长放缓对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制度的可持续性、公平性与效率损失问题将在“十三五”期间愈加突出。
(二)建立完善统一、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妥善处理养老保险体系与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相容问题基础上,如何调整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如何选择制度模式等争论焦点,并非只有唯一路径,更不是完全无解。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是建立一个非缴费、保基本、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金。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国民待遇为原则,一个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国民养老金计划是合理且可行的方案,以2014年为例,假定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城市平均低保补助水平享受国民养老金,财政每年负担约为6700亿元,仅相当于GDP的1.1%,全国财政总收入的4.8%,能够确保10%-20%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为第二支柱的缴费率下调提供了空间。
第二支柱旨在提供一个风险共济、增强保障水平的机会。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政府的责任首先是建立一个全社会分散风险的平台,其次是提供辅助的保障资源。转向名义账户制是可行的但并非唯一的选择,名义账户制在筹资方式上保留现付现收制,而在待遇确定上采取缴费确定型,即在缴费与待遇之间建立更直接的关联,这一折衷方案究竟是否能够挽救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关键还要看新的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力市场扭曲、是否能够实现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只要能够激励个人保持健康、提高技能、延迟退休和提高生产率,良好运行的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如智利)和名义缴费确定型(如瑞典)都可以成为良好的选择。第二支柱有必要设计两个相对公平、可转移衔接的政策工具:一个针对有雇主、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动者,即职工养老保险;一个针对非就业或无雇主的人员,即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待遇确定等制度设计应该与职工养老保险一致,但参保决策是自愿性而非强制性,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对于特殊群体可以给予财政补贴。两个政策工具之间无障碍衔接,以保证劳动者在就业方式转化、进出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顺利携带养老保险关系。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将基础养老金转入第一支柱,即划入国民养老金,将低水平的个人账户转入改革后的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之中。
第三支柱旨在提供一个更为多样化、差异化保障水平的机会。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监管责任,但可以为其配套适当的激励或鼓励政策,制度设计上不仅要求缴费确定,而且实行完全积累,收益直接与缴费贡献、运营状况挂钩,政策工具一般为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政府在鼓励年金发展、规范市场化运营体系、分散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发挥应有职责,继续完善“延迟征税”模式,即免税—免税—缴税(EET),年金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实行税收免征,年金给付环节针对年金待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和政策
一是积极应对历史债务或转轨成本。国企改制留给社保体系的历史负担,自然应该首先由摆脱包袱的国企来偿还,在操作上至少可以考虑三个选择:一是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新增部分优先用于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国有企业资产变现或划转给养老保险基金,国有资本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公开拍卖转让给非国有资本,将国有资本变现的部分资金直接划拨进入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启用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国有资本划转是储备基金的来源渠道,开启储备基金用于填补历史债务具有逻辑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