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对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都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为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各国多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通常,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为国民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依据法律或契约,由国家、企业和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构成。此外,政府还为满足老、弱、病、残等少数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实施的社会救济和救助。为改善国民生活质量的所提供的多种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以提升国民福祉。
而对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各国政府无不采取多种金融和税收支持。从需求面入手,政府直接出资或依法设立了专门从事住房金融机构,为个人建房购房提供信用担保,以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为商业住房贷款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以保障住宅金融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可得性和安全。美国的联邦住房局、“两房”,德国的住房储蓄互助银行和英国房建筑社都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典范。此外,政府还借助税收优惠减轻借款人的还贷负担,从而有效提高了国民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从供给面入手,各国政府运用金融、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非赢利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兴建可支付住房和租赁房,以优化市场供给结构,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从而保障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借助政府的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实现“居者有其屋”住房梦。
2、公积金与养老金的功能不同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虽然有许多共性,如资金的来源都具有强制性、资金运用具有专属性,即专款专用,但其功能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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