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模式中,养老金中社会统筹部分是典型的公共品或公共财产,不排除任何需要养老的人群,而且是无偿的,即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是不需要向缴存人偿还的,不支付任何代价的。但养老金个人帐户的部分具有排他性、完全是个人积累,支配和使用的属性。如果说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建立强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自我积累意识和激励机制。那么,社会统筹则更多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风险分担、社会基本保障的功能,为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构建了一庞大的安全网。
而公积金没有社会统筹功能,与养老金“统筹帐户”吃大锅饭、政府、企业和个人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法律主体界定是清晰的,个人账户的积累账目是清晰。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增值收益外,全部纳入个人帐户,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储蓄资金的积累,以备购房、建房、大修之需,退休后一次性本息全部返还。换言之,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私人的住房储蓄资金,是职工“取之于已,用之于已”,缴存职工的公积金的提取仍以个人帐户积累为基础,只是由于存取的发生概率不同,借贷资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上的差异,使得公积金在借贷时,出现了“取之于人,用之于已”,或“取之于已,用之于人”的现象。它体现了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住房储蓄资金合作互助、相互融通功能,而不是社会统筹功能。
3、公积金与养老金性质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虽都定位于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但两者的业务性质差异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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