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中心应每周固定一日将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收入管理户”缴入“省财政社会保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收入管理户”月末无余额。省医保中心每月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省财政社会保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省医保中心“支出管理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数额后的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下列规定计入: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
(二)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入资金。
省直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调转时个人帐户存储额随同转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往外省(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