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省医保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历等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范围。
省直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省直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床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滥开药、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第四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的;
(二)不按处方剂量售药的;
(三)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