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第四十六条 省医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省直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负责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