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连续居住时间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有效记录为准。
二、救助内容: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突发性急难险情主要包括:
1、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
2、火灾、溺水、触电、中毒等意外事件;
3、其它突发性事件。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下同)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险救助标准。根据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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