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000元(含)至20000元区间的,救助25%;
(3)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30%;
(4)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35%;
(5)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40%;
(6)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45%;
(7)4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20000元。
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医疗费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仍达到以上救助条件的,参照本款申请救助。
四、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入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经或能够得到赔偿的;
(三)在杭拥有商品房(建筑面积60㎡以上)、私家车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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