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1、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10%;
(2)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15%;
(3)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4)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25%;
(5)40000元(含)至45000元区间的,救助30%;
(6)45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40%;
(7)5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50%。
2、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10000元(含)至1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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