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伤害的。
七、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务工证明;
(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住房证明;
(五)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或务工单位、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的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六)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报销和医疗困难救助凭证。
八、救助渠道及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受理,随时申请,及时救助。
(一)申请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单位工会派人持介绍信或委托人持委托书和相关证件代办;
(二)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或《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上报街道(镇)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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