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
定点住院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医疗保险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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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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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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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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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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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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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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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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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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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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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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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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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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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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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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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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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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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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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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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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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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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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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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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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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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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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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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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除购买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外)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选用国产的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合资生产的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负担45%,统筹基金支付55%;进口的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
转外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诊疗费用,个人分别先支付10%和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销。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符合门诊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用,个人先支付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销。
门诊慢性病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25种门诊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胰腺炎、结核病、肠粘连、脑血管意外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氏病、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症、精神病、麻风病、红斑狼疮、慢性萎缩性胃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盆腔炎。用于上述规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以后,按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参保的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按年度累计,在职职工超过200元(不含200元)至2000元之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60%,个人负担付40%;退休人员超过100元(不含100元)至2000元之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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